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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赃物

2000-02-15 来源:生活时报 郑小兵 我有话说

王某盗窃一台彩电,放在家中看了一个月后,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,并对孙某说自己想换台更好的彩电才卖的。后来东窗事发,王某被公安局逮捕,供认彩电卖给了孙某。失主赵某找到孙某,认出了彩电确实是自己的,并要求孙某返还,孙某不答应,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该彩电是王某盗来的,而且自己还花了2500元,价格也不低。赵某遂起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责令孙某返还自己的彩电,法院审理后支持赵某的请求,判决孙某返还赵某彩电。

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。在民法理论中,存在善意取得制度,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,在非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,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,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。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权人的利益,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,但从大的方面来说,它维护了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,这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取向。我国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对善意第三人加以保护的条件,但在司法实践中,通常认为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:(1)第三人必须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。具体来说,第三人取得财产必须通过买卖,清偿债务等有偿的方式,如果通过继承、赠与等行为取得的财产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。本案中,孙某是通过有偿方式即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该彩电的。(2)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。即第三人不知道出卖人无权出卖该财产,而且根据双方买卖时的各种情况,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出卖人无权出卖该财产。换句话说,在当时的条件下,任何人都不怀疑出卖人无权出卖该财产。因为动产的公示方式为占有,而不是登记,只要出卖人合法占有该财产,那么第三人就有理由相信该出卖人有处分权;第三人没有去调查该出卖人是否有处分权的义务。本案中,孙某也符合善意的条件。(3)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可以自由流通的动产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枪支弹药、麻醉品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;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,遗失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。(4)出卖人出卖的是自己无权处分但合法占有的财产。例如别人寄放在自己家的彩电,该彩电是自己基于保管合同而合法占有的,但自己却无权处分该彩电。如果自己将该彩电出卖,则第三人可能构成该彩电的善意取得。如果出卖人出卖的是自己既无权处分也不合法占有的财产,则不可能构成该财产的善意取得。比如赃物,出卖人不仅无权处分,而且是非法占有。以上四条又同时具备,才能构成善意取得。本案中,孙某购买的恰恰是赃物,孙某其它三个条件都合法,但出卖人王某的条件不合格,王某出卖的是自己非法占有的财产,因此孙某不构成动产的善意取得,彩电应归赵某,但孙某返还彩电后,有权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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